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监察工作的暂行办法》。该办法共44条,明确规定了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所属分局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的职责,就全区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必须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方面作出更为明晰的限定,并且明确了处罚额度。
办法规定,全区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申请领取相关证照,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依法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害防治和防灭火等工程改造费用,加快六大系统建设步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在2013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工作。
办法要求全区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未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煤矿企业,将给予警告,并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处以3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企业,将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同时处以罚款;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煤矿企业,将处以上一年度总收入80%的罚款,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同时,该办法对全区各煤矿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对所有井下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进行了严格限定,并出台了对应的处罚办法。